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第二十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逾期担保、逾期债务、不良投资、不良债权等问题的清理和处置作为重要内容,积极消化潜亏挂账,合理预计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出现新的潜亏。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