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正确预测预算年度现金收支、结余与缺口,合理规划现金收支与配置,加强应收应付款项的预算控制,增强现金保障和偿债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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