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第十四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以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利润、资金为核心指标,合理设计基础指标体系,注重预算指标相互衔接。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