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财务预算编制第十三条企业编制财务预算应当将内部各业务机构和所属子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等所属单位的全部经营活动纳入财务预算编制范围,全面预测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等情况。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