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具体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统计业务的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的,按照《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追究责任。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