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知识产权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对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进行伪造、篡改,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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