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同志对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统计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负直接领导责任,其责任是:组织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统计的决策部署;带头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推动建立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督促各部门、单位落实统计工作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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