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第二条

健全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应当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统计,努力形成不敢、不能、不想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氛围,为提高知识产权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供扎实的体制机制保障。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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