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 第十条独立法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防范和惩治知识产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的通知第十条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