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七条独立法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制定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