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七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检验检测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制定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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