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检验检测机构存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无需追究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的情形的,可以采用说服教育、提醒纠正等非强制性手段予以处理。制定机关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