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制定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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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