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和统计制度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同级统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监督检查本系统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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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