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

第三十一条

统计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统计法律、规定、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二)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三)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四)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五)规范使用统计计算机程序系统,保证统计资料和统计数据安全; (六)依照规定的审批程序,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金融业务资料,询问情况和查阅原始资料; (七)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有权要求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八)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统计部门及统计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行使上述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