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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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