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二)制定本系统金融统计制度、办法,领导和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工作。 (三)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系统金融统计数据和报表。 (四)收集、整理、积累本系统金融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 (五)依法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统计数据、报表、统计制度和统计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对外公布本系统金融统计信息。 (六)完成中国人民银行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在本系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八)领导、组织本系统开展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培训统计人员。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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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