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总局)设立专职统计部门,管理本系统的统计工作;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的统计部门设置,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自行决定。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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