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立专职统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地(市)级中心支行设专职统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设置统计岗位。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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