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
第二十二条
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的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度。 绝密、机密、秘密级的金融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 绝密、机密、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的划分,按《金融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执行。 对外公布绝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必须报经国务院审批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对外公布机密级金融统计资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对外公布秘密级金融统计资料,全国性数字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金融机构本系统的数字由其总行(总公司、总局)批准。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