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 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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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