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行业标准报批稿予以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