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送审稿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外的标准化技术组织进行技术审查的,一般应当组织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查。 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起草人所在单位成员应当回避。参加投票专家2/3以上赞成且反对意见不超过1/4的,方为技术审查通过。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