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起草和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行业标准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形式。对经济技术意义重大、涉及面广、分歧意见多的行业标准,应当会议审查。 会议审查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内容包括审查结论和参加会议人员情况等。函审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组织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形成函审结论。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