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在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执行中需要对项目作合并、撤销等重大调整的,应当向对应初审机构提出,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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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