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对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立项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 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主要起草单位、完成时限等内容。行业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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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通信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