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实施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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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