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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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