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