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或者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未查验购药者的资格证明、未按照规定作销售记录的,以及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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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