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

第二条

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除经医学诊断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外,所进行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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