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法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广告中涉及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等专业技术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提请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认定。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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