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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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