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等相关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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