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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