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草种管理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 则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