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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