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草种管理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