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境外制种进口草种的,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四十五条限制,但应当具有对外制种合同。进口的种子只能用于制种,其产品不得在国内销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