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草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草种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等相关证明真实完备; (三)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草种。 申请进出口草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和进出口贸易资格证明; (二)草种名称、数量、原产地证明材料; (三)引进草品种的国外审定证书或品种登记名录;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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