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草种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草种质量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的草种应当按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种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