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的草种应当按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种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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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