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四十三条
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 下列草种为假草种: (一)以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草种冒充他品种草种的; (二)草种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草种为劣草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草种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禁止生产和经营假、劣草种。 下列草种为假草种: (一)以非草种冒充草种或者以此品种草种冒充他品种草种的; (二)草种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草种为劣草种: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因变质不能作草种使用的; (四)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五)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