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四十二条
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草种质量
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