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四十二条

被抽查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复检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收到复检申请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审查,需要复检的,应当及时安排。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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