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四十一条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应当标明草种名称、扦样日期、被检草种的数量、种子批号、检验结果等有关内容。 《草种质量检验报告》由持证上岗的草种检验员填写,检验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