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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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