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草种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种管理工作。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