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草种质量

第三十八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对草种质量进行检验。 承担草种质量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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