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草种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五条独立法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章 草种经营第三十五条草种经营者应当建立草种经营档案,载明草种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销售后2年。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