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

草种经营者应当建立草种经营档案,载明草种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草种销售后2年。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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