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草种类别、品种名称、种子批号、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和质量指标等事项。 标签注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草种相符。 销售进口草种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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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