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三十四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草种类别、品种名称、种子批号、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和质量指标等事项。 标签注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草种相符。 销售进口草种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草种经营
销售的草种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注明草种类别、品种名称、种子批号、产地、生产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和质量指标等事项。 标签注明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草种相符。 销售进口草种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