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草种应当包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原草种或草品种名、原产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