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三十二条

草种经营者应当对所经营草种的质量负责,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草种使用者提供草种的特性、栽培技术等咨询服务。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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