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草种。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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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