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草种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草种经营第三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经营草种。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草种经营许可证。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