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三十条

草种经营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在草种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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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