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草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二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草种质量的仪器设备进行实地考察。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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